同性伴侣以辅助技术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
来看个案例,小A和小B是一对同性伴侣。双方在恋爱期间,小A在某医院产下一女小C,小C的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A,未记载父亲信息。
后来经过核实,双方均确认形成小C胚胎的卵子是小B的,精子是购买的;小C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A孕育分娩。而且小C自出生由双方共同照顾,之后因小A和小B之间爆发矛盾,小C由小A带离住处并与小A共同生活至今。
小B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,要求对其与小C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,但是遭到小A的拒绝。对此,小A表示双方已对小C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,其亦认可形成小C胚胎的卵子系小B提供,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。
法院经过审理后,又是如何认为的呢?
法院认为,小A与小B作为同性伴侣,购买精子、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,亦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。
虽双方均确认小C系以小B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,由小A孕育分娩。但是法官认为,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小C具有小B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伊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。小C之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A,小B诉求确认其与小C存在亲子关系,于理不合且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庭判决由小A抚养小C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小C的健康成长。
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,相同的血缘不是决定性因素,“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”更显得重要。这是从社会的维度考虑亲子关系的认定。#婚家继承 可以帮助
返回列表
友情链接:
Copyright © 2002-2030 紫朵朵供卵中心紫朵朵供卵中心 网站地图